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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為國防部介派至教育部之教官,因與非直屬管轄之學生兩情相悅進而有超出師生情誼之親密關係,遭教育部處以訴願決定及行政處分認定當事人終身不得介派為教官。然經安律師於行政訴訟中向法院指出該訴願決定及行政訴訟未細察本案當事人之行為並非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當無行為時之性平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之適用,教育部以此為處分依據已逾越母法之規定範疇,此乃程序之重大錯誤。
此外,安律師更指出訴願決定及行政訴訟未慮及本案當事人之行為與教育部之懲處法規所欲禁止之行為不同更不相類,行為嚴重程度相比終身不得介派為教官之決定亦明顯失衡,教育部卻逕自擴張解釋並予以適用,已有違法律明確性、責罰相當性原則(比例原則),因此訴願決定及行政處分爰遭北高行法院判決教育部全部敗訴,本案當事人最終於安律師協助下取得訴願決定及行政處分均撤銷之勝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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