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房屋裝潢糾紛,鑑定前該注意什麼?

一、對付裝潢詐騙業者,可請求修補及賠償
在很多室內裝修的糾紛中,常常發現是不肖業者未按圖施工(偷工),或是施工時使用的材料品質低劣,不符合契約約定(減料)等情形。萬一不幸遇到這種不肖業者,可以先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修補這些瑕疵,如果業者拒絕修補,就可以依民法第494條減少報酬或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二、業主變更設計時,符合追加程序可請求工程款
如果業者在施工過程中,向業者要求額外施作契約約定範圍以外的工程,例如臨時要求拆除其中一間房間的隔間,改為開放式空間等,這種就屬於「變更設計」。因為逾越了原定的施工範圍,即便是採取總價承攬制,施作費用也不應該包含在原定的工程款裡面,因此業者就可以向業主要求追加款項,但建議業者務必在業主簽認追加工程報價單後再行施工,並保留相關的對話紀錄確認業主確實有變更設計的要求,以免後續業主不認帳。
要注意的是,業主有時會利用設計圖或明細不清楚,主張額外要求進行的工程是前面提到的「瑕疵修補」,而不是「變更設計」。因為如果屬於瑕疵修補,代表業者要額外施作的工程在原定的契約範圍內,就不能要求追加款項,對於施作的成本計算也會產生顯著的影響。所以業者在一開始擬定施作圖時儘可能將細節處標示清楚,才不會因為雙方認知不同產生誤會,甚至引發糾紛。
三、工程延誤糾紛,利用「違約金條款」請求賠償
如果業者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就屬於「遲延」,業主可以依民法第502條第1項的規定主張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工期延宕所產生的實際損害往往難以舉證,所以我們建議可以在契約中加入「違約金條款」。實務上通常的違約金條款約定方式是若施工逾期,每過一天業者就要賠償多少百分比的總價作為違約金,這種約定方式不僅可以省去證明實際的損害數額,也可以對業者產生一定的督促效果。
如果遇到的裝潢糾紛有上述偷工減料、設計變更或工程延誤等情況,可於訴訟前或中尋求專業機關鑑定,例如建築師公會、各縣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或住宅消保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