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噪音,我們該如何自力救濟?

一、認識噪音的分級與程度

所謂「噪音」,依噪音管制法第3條是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依現行法規的定義,噪音的管制標準由地點、時間所組成,地點的部分分為四類,而我們居住的住宅區則多半屬於第二類(如果是靠近商業區的地方,則可能屬於第三類);時間則分為日間、晚間及夜間等。

關於第二類管制區域之噪音標準,可參見下表:

 

日間

晚間

夜間

工廠

全頻(20Hz至2kHz)

57

52

47

低頻(20Hz至200Hz)

39

39

36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

全頻(20Hz至2kHz)

57

52

47

低頻(20Hz至200Hz)

37

32

27

營建工程(平均)

全頻(20Hz至2kHz)

67

57

47

低頻(20Hz至200Hz)

44

44

39

擴音設施

72

57

47

風力發電機組低頻(20Hz至200Hz)

39

39

36

其他設施

全頻(20Hz至2kHz)

57

52

42

低頻(20Hz至200Hz)

37

32

27

二、該怎麼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寧靜權益」?

如果遭受噪音之苦,可以先向地方政府環保局、警察機關或公寓大廈所屬管委會提出檢舉。如果透過前述方式還是沒有改善,則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93條等規定,要求鄰居須將製造之噪音降至一定的分貝數以下,舉例來說,在一般住宅區即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域,樓上鄰居製造低頻噪音(例如:冰箱、洗衣機等),在晚間若超過30分貝,夜間超過25分貝。如果認為鄰居製造噪音的行為長期以來已讓自己產生焦慮不安、難以入眠等生理上、心理上問題,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向該鄰居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我如果想求償要準備什麼?我可以要求鄰居完全不發出聲音嗎?

如果要指控鄰居是噪音的源頭,我們必須舉證他就是始作俑者,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自行購入分貝計並使用錄音設備,測量噪音的分貝數是否已逾法規的限制,或邀集第三人(如管委會成員)至家中親自體會,以證明噪音長期存在。甚至如果有環保局或警察機關對該鄰居的開罰紀錄,更能佐證有製造噪音的事實存在。

我們雖然可以勸阻鄰居發出噪音,但不能要求鄰居完全不能做任何動作、發出任何聲音。依照法律規定,我們至多只能要求鄰居將製造出的聲音降到法規要求的範圍以下而已,並不是無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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