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誤認為詐騙帳戶 收到「告誡書」怎麼辦!?

一、「告誡書」是什麼?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除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外,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給他人非法使用,該帳戶所有人就可能成為受告誡的對象。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發現民眾有出現把自己的銀行帳戶、虛擬貨幣帳號或第三方虛擬帳號提供給網友,或是寄提款卡給別人使用等情形,經調查認為該帳號有非法使用狀況時,即可依職權將帳號列為告誡帳戶。民眾一旦受有告誡,該帳戶不僅會受到5年的轉帳交易功能限制,相關網路銀行功能(繳費/轉帳)、虛擬交易平台功能也會遭到禁止,對生活及信用的影響甚為深遠。

二、收到告誡書後如何申請救濟?

(一)了解告誡書中的詳細內容

收到告誡書後,應第一時間詳細確認內容,包括告誡處分的理由、發出機關、處分的具體影響等。例如,告誡處分是否因轉借帳戶而起,或是否與特定詐騙案件有關,清楚了解這些資訊後,也可一併清楚後續救濟的策略。此外,也應確認該通知是否來自正式的警察機關,以免遭受詐騙。若對內容存疑,可直接聯繫告誡書上的機關詢問細節。

(二)蒐集必要證據

在清楚告誡書之作成理由,以及限制範圍後,可以依照自己交付帳號之事實,蒐集相關的對話紀錄,或是交易紀錄等資訊,以證明帳戶使用的正當性。例如與對方的交易對話紀錄,包含 LINE 訊息、電子郵件或簡訊,以證明帳戶交付的背景及用途。如果帳戶是因商業行為提供,則應提供相關合約、發票或轉帳紀錄,以佐證該行為合理合法。此外,若帳戶平時為自己正常使用,也可提供日常交易紀錄,顯示帳戶並未異常運作。若告誡書是因家人或朋友代為操作帳戶,當事人可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說明雙方關係,以釐清誤會。

(三)30 天內的向警局或訴願機關訴願

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若當事人不服告誡處分,應於收到告誡通知後 30 天內提出訴願,向發出告誡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遞交訴願書。並載明個人基本資料、告誡處分的細節、訴願理由及撤銷告誡的請求事項,附上相關證據,以澄清自身清白。若訴願不受理駁回,當事人仍可於訴願遭駁回後的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是否撤銷告誡處分。

三、小結

告誡書制度賦予警察機關權力,可以將特定可疑帳戶列為告誡帳戶,進而限制帳戶的轉帳交易功能五年,但現今社會交易型態複雜,網路轉帳交易理由百百種,實際上警察機關在查找詐騙帳戶時,也難以正確辨別帳戶所有人是否為詐騙幫助犯,往往會出現誤認或誤判情形,進而使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及信用狀況受到重大影響。因此,當事人一旦收到告誡書,應立即確認內容,確保通知來源的真實性,並蒐集相關證據,以證明帳戶使用的正當性。如有必要,當事人可於法定期限內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爭取撤銷告誡處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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